南京二手房交易征个税办法公布(转自扬子晚报)
[摘要] 本报讯 南京市地税局根据此次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通知要求,昨天发文明确了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对于不能提供住房原值等原始凭证的,南京暂实行按房屋转让收入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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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南京市地税局根据此次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通知要求,昨天发文明确了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对于不能提供住房原值等原始凭证的,南京暂实行按房屋转让收入额的1%征收个人所得税。”
原文涉及七点:一、从2006年8月1日起受理的房地产交易件,按照国税发[2006]108号文件执行。二、个人转让房屋实际交易价格高于契税价格的,按实际交易价格确定收入额;实际交易价格低于契税认定价格的,按契税认定价格确实收入额。三、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四、转让住房过程中可以扣除的税、基金、费是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省政府明确规定个人住房转让过程中向个人收取的其他有关基金、费。五、装修费的扣除认定(详见“原文链接”)。六、对不能提供住房原值等原始凭证的,南京暂实行按房屋转让收入额的1%征收个人所得税。七、房屋原值的确认(详见“原文链接”)。
【原文链接】:
A、装修费的扣除包括: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是指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可在以下规定比例内扣除:①、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②、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的,不得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
B、房屋原值的确认包括:①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②自建住房: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③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④已购公有住房: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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