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阴市澄国土告字(2018)16号中两宗挂牌出让地块调整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的补充公告
澄国土告字(2018)17号
经江阴市人民政府同意,对澄国土告字(2018)16号公告中澄地2018-C-10、11号地块的《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绿色建筑”和“建设要求”栏内的内容进行调整,具体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1、 “绿色建筑”栏内的内容“……,其中居住建筑在竣工运营1年后应取得二星级绿色建筑运行标识。”调整为“……,且应满足至少1栋单体建筑取得绿色建筑运行标识。”;
2、 “建设要求”栏内的内容“可再生能源必须全部采用地源热泵技术作为居住建筑供冷供暖和生活热水的能源方式,同地采暖制冷系统为天棚辐射方式,不得使用任何形式分户空调。”调整为“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包括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调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光诱导系统等形式。应与建筑进行一体化设计。”。
澄国土告字(2018)16号公告中所有出让地块的“挂牌出让须知”及附件除上述内容调整外其他内容均不变。
特此公告。
江阴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8月22日


(12/36号地块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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