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oveCount }}
{{comments_count}}
分享
微博 Qzone 微信

扫描二维码,分享到微信!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在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中,有关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未能及时足额到位的;
     (二)出具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的虚假凭证的;
     (三)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提供虚假审核意见的;
     (四)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
     第三十五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新征收土地不再执行《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已经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仍然按照《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继续执行,有条件的地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衔接。

 

{{comments_count}}条精选留言
相关推荐

江苏省南菁高级中学2018年自主招生方案

学区和户籍
510编辑部 · 0评论 · 2018-05-29 12:05

江苏省江阴高级中学2018年自主招生方案

学区和户籍
510编辑部 · 0评论 · 2018-05-29 11:55

江苏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说来,看看到底怎么玩?

开发商办事
510编辑部 · 0评论 · 2016-11-18 16:01

首批“江苏省历史文化街区”出炉,江阴北大街占其一

城建规划
510编辑部 · 0评论 · 2016-02-01 09:30

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楼市新政
510编辑部 · 0评论 · 2015-07-12 17:25
登录后保存您的
关注和喜好
热门视频